□本報記者徐偉本報通訊員郝紹彬
  業主委員會與開發商簽訂的物業設施收益分配協議侵犯了業主合法權益,該類糾紛是否屬於業主撤銷權範圍?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此作出二審判決,撤銷業主委員會與他人簽訂的《物業用房、臨時門面使用分配協議》,通過司法判決的形式對業委會侵權協議亮出“紅牌”。
  萬壽花園小區Ⅱ-B幢樓於2001年竣工。小區的物業用房、9個臨時門面、5個門崗均為重慶正揚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修建。2011年8月2日,萬壽花園業主委員會未經業主代表大會決議,與正揚公司簽訂了《萬壽花園小區物業用房、臨時門面使用分配協議》,分配協議主要內容為:萬壽花園小區物業用房的拆遷補償的50%歸正揚公司,50%歸業主;9個臨時門面由正揚公司使用,並享有全部收益,門面拆遷補償金的一半歸正揚公司;所有門崗拆遷補償金等所有收益的一半歸正揚公司。
  2012年10月,業委會將協議內容公示,黃女士等部分業主才得知協議內容。黃女士等業主認為,萬壽花園業委會的決定,即該協議內容侵害了業主利益,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故起訴要求撤銷該協議。對此,業委會一審辯稱,分配協議進行了公示,包括原告在內的部分業主知曉該協議的內容,此外,原告要求撤銷合同主體不適格,權利是共有的,應該由共同的所有業主來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業主享有的撤銷權僅限於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原告要求撤銷的內容並非被告萬壽花園業委會所作出的決定,而是業委會與第三方簽訂的協議。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黃女士的訴訟請求。
  黃女士不服,上訴至重慶五中院。五中院二審審理後,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業委會與他人簽訂的《萬壽花園小區物業用房、臨時門面使用分配協議》。
  ■以案釋法
  業委會越權決定無效應予撤銷
  該案主審法官胡智勇介紹,小區內物業用房、臨時門面的使用關乎業主的切身利益,業委會超越權限損害業主利益的現象時有發生,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二審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為,萬壽花園業委會與正揚公司簽訂協議,實際上是業委會決定的一種表現形式,協議的內容就是業委會決定的內容。業委會的決定和與建設方簽訂的協議內容,涉及不動產的權利和利益歸屬,屬於業主大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無權決定處理涉及業主共同財產權利的重大事項。本案中,業委會簽訂協議超越了法定職責,損害業主利益,因此不具備法律效力,應當予以撤銷。
  (原標題:業委會擅與開發商定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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