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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4月3日訊 記者萬靜 為進一步明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代理機構(簡稱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併、分立後涉及資質重新審核辦理的有關要求,簡化辦理程序,方便服務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今天發出通知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下列類型的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併、分立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直接進行證書變更。
  這些情況包括企業吸收合併、企業新設合併、企業合併(吸收合併及新設合併)、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國有企業改製重組、企業外資退出、企業跨省變更等情況。  (原標題:建設工程企業吸收合併者可簡化資質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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